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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
发布者:文章来源:发布日期:2019-03-26阅读次数:90

      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,自201911日起,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(含职业年金)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。

       一、申报方式

       原向社保经办机构明细申报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(含职业年金)、工伤保险费改为向税务机关明细申报缴纳。

       医疗保险费(含生育保险费、公务员医疗补助)仍继续维持现行申报、征收方式。

 

       二、缴费方式

       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,缴费单位(人)的缴费方式基本保持不变。缴费个人与原社保经办机构、开户银行签订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银行扣缴协议延续生效。

       缴费单位(人)可采用电子缴费。电子缴费方式缴费不成功的,缴费单位(人)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。

 

       三、注意事项

       (一)新参保人员应办理事项

       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人,可与当地税务局征管合作的银行签订委托收款协议,并在该账户存足保险费应缴费用;或选择智能缴费平台缴费、办税厅前台缴费。

       (二)机关事业单位三方协议签订事项

       机关事业单位在税务部门已签订三方(单位、银行、税务)协议的,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缴费户可继续使用。需采用“实时电子缴税”方式缴款,但未签订三方协议的请及时到税务机关签订协议,也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三方协议签订。

       (三)原机关事业人员缴费事项

       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,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,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,在办税厅前台办理缴费。